對門安裝電子貓眼,鄰居要求拆除,法院判了
為了方便接收快遞等原因,許多業主開始在入口門上安裝具備錄音、錄影功能的電子貓眼、智慧門鈴等,安裝使用這些設備是否侵害了鄰居的隱私權?近日,海淀法院對一起相關案件做出判決,認定侵害鄰居的隱私權,判決支持拆除電子貓眼。
鄧先生和李先生是同一樓層的鄰居,樓層一梯兩戶,兩家大門相對而立,間隔3公尺多。 2021年初,李先生在入口門上安裝了一個電子貓眼。鄧先生訴稱,李先生安裝的電子貓眼正對自家大門,該貓眼具有錄音、拍照、錄像、雲上傳功能,嚴重侵犯了自己和家人的隱私信息,如出門時間、來訪來客及部分家庭內部情況,對其和家人的精神和正常生活帶來嚴重影響,以侵犯隱私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李先生拆除電子貓眼,並賠償自己精神損失費5000元。
李先生表示,社區很多家都安裝了電子貓眼,白天家中無人,安裝電子貓眼是由於安全考慮和擔心快遞丟失。而且,自己主要使用門鈴功能和警報功能,會進行遠端查看和說話,但錄影耗電太高,所以沒有使用24小時錄影功能,不會侵犯他人隱私權。
法院查明,涉案電子貓眼具備依據自身感應而自動拍照功能,李先生提供的電子貓眼拍攝的照片,可以清楚顯示兩戶人家入戶門前的公共走廊區域。法院認為,兩住戶入戶門前的公共走廊雖為公用走道,為全體業主所共有,但因該樓層是一梯兩戶,該公用走道與兩住戶專有的私密空間即住宅部分直接相連,其日常通行的人員較為特定,通行目的較容易判斷。鄧先生一方日常進出住宅的信息,包括出行人員、出行規律、訪客來往等活動信息,與其私人的生活習慣以及家庭、財產的安全等直接關聯,具有一定的私密性,應屬於法律規定的隱私權保護的範疇。
兩住戶的入戶門正對,李先生在其房屋房門上安裝的電子貓眼必然將門前公用走道及鄧先生房屋入戶門均納入拍攝範圍。且該電子貓眼具有自動攝錄、手機雲端儲存等功能,因此,李先生安裝的電子貓眼事實上形成了對鄧先生隱私權的侵犯,應予以拆除為宜。
因鄧先生未就其所受的精神損失向法院充分舉證,法院對上述訴請不予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李先生拆除電子貓眼,並駁回鄧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隨著物聯網技術的發展,電子貓眼、電子門鈴、電子攝影機等智慧型裝置走進了千家萬戶,在便利生活的同時,必須要把握好邊界,切勿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在入口門安裝有錄音、錄影功能的電子設備前,一定要徵求鄰居的意見,否則不僅容易產生鄰裡糾紛,在法律上還會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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